甄試資格及申請文件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甄審
 

一、甄審須具備下列各項資格:須同時符合1、2、3、4 四款

  1. (1) 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醫學院、獨立之醫學系畢業並持有該畢業證書。
    (2) 經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並持有證書。
    (3)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醫師執照。

  2. 提出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機構,須為聯委會核可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單位(訓練計畫)。
  3. 為聯委會核可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單位(訓練計畫)報備在案之訓練名單者,並具備下列項1或項2之任一資格。
    • (1) 完成並取得衛生署認定之內、外、麻醉、兒、急診、神經內科等(主)專科醫師資格後,並於(主)專科後,四年內完成至少二年重症醫學訓練,其訓練為本會核可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單位(訓練計畫)報備在案之訓練名單。
    • (2) 完成並取得心臟內(外)、胸腔內(外)、神經外科或其他相關專科委員會認可為與加護病房相關(次)專科醫師資格者,並於取得(次)專科後,二年內完成至少一年重症醫學訓練,且持有證明者。心臟內(外)、胸腔內(外)、神經外科之專科需符合本資格方可報名考試,不得以第1項為報考資格。
      說明:具有國外胸腔及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資格者,欲報考重症醫學專科醫師,必須先取得國內之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資格,由當年度甄審委員會審定合格後參加實務口試。
    • (3) 受訓醫師若無法在同一訓練單位接受連續一年以上之重症訓練,訓練期間必須在二年內完成。代訓醫師須檢附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單位(訓練計畫)出具之訓練資歷證明。
      說明:重症醫學訓練資歷年限認定由各專科醫學會通過日起算,可追溯至當年學年制起始日(7月1日)。
  4. 甄審資格時需檢附三年內所屬學會重症30分及聯合甄審認證學分課程30分。
 
二、申請甄審應備文件:(資格審查所附文件之影本概不退還)
  1. 請向所屬學會繳交資格審查費新台幣500元正,參加筆試或口試再試者不需繳交資格審查費。
  2.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壹份。
  3. 照片3張(1張實貼、2張浮貼、背面寫姓名)。
  4. 必備文件:
    •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影本。
    • (2) 內、外、兒、麻醉、急診、神經內科(主)專科證書影本並附專科後,二年于聯委會審定合格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單位(訓練計畫)從事重症醫療(加護病房)訓練之證明文件。
    • (3) 心臟內(外)、胸腔內(外)、神經外科或其他相關(次)專科證書影本並附專科後一年于聯委會審定合格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單位(訓練計畫)從事重症醫療(加護病房)訓練之證明文件。
    • (4) 學分證明:三年內之所屬母學會重症學分30分及聯合甄審認證學分課程30分之證明影本,或網頁列印證明。
    • (5) 重症訓練證明文件:依重症專醫甄試訓練證明格式
      (訓練證明經聯甄委員會議審查若與事實不符,將予以取消考生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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