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細則
「心臟血管介入專科醫師」認證辦法施行細則
98.12.13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內容:
  1. 由介入性心臟學委員會籌辦甄試。
  2. 申請甄試者需符合「心臟血管介入專科醫師」認證辦法第一條條文”新申請者審查標準”所規訂資格內容。提出審查的七十五個案例中需有 1/2 以上於訓練醫院完成。
  3. 每年舉辦一次甄試。
  4. 每年甄試前需先舉行認證課程。
  5. 參加甄試者需曾參加過一次心臟學會舉辦之認證課程。
  6. 甄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及格者才可參加口試,筆試成績可保留一年。
  7. 甄試結果將會甄審委員會,並提報理監事會議通過。
 
附註: 99年1月1日起實施,故99年度申請甄試者僅需提出於99年1至6月(至少六個月)接受完整訓練之證明(因期間減半,需於訓練醫院完成之案例數、亦依比率再減半,即至少七十五 1/4 以上於訓練醫院完成。)。
往後各年度甄試申請則需依辦法提出完整一年訓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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