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專區AUDIT
施行細則
「心臟血管介入專科醫師」認證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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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13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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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99年1月1日起實施,故99年度申請甄試者僅需提出於99年1至6月(至少六個月)接受完整訓練之證明(因期間減半,需於訓練醫院完成之案例數、亦依比率再減半,即至少七十五 1/4 以上於訓練醫院完成。)。 往後各年度甄試申請則需依辦法提出完整一年訓練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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