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甄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甄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93.03.03擬訂
93.05.07 第二次修正 93.06.25 第三次修正 95.04.06 第四次修正 95.06.23 第五次修正
96.07.02 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成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甄審委員會」(簡稱聯合甄審委員會);共同辦理國內「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重症醫學繼續教育」訓練及辦理「重症醫學雜誌」等;有效整合及發展國內重症醫學,培養優秀重症醫學專科醫師及發展國內重症醫療之學識、技術、設備及研究。

 

第二章:任務
第二條 聯合甄審委員會,係接受各學會委託,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 辦理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考試資格審查、考試命題及評分。
二、 制定及審核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計劃及課程。
三、 審核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
四、 審核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資格。
五、 辦理重症醫學繼續教育訓練及教育積分認定。

 

第三章:組織職權與經費
第三條 聯合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一名,由各學會推薦七名代表擔任委員,任期兩年;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由委員互選;任期兩年,屆滿時由各學會另行推薦人選接任,為無給職。委員出缺時由原所屬學會派員遞補。
第四條 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負責籌劃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議決事項;財務委員負責經費使用之監督查核。
第五條 為有效推動會務,由各學會祕書長擔任本聯合甄審委員會之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策劃及執行會務,係無給職。為業務須要聘用專職秘書承辦行政總務財務等各項會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委員會之經費由三學會共同均分負擔,並專款專用,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章: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第八條 申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同時具備下列之資格:
1、 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醫學院、獨立之醫學系畢業並持有該畢業證書。
2、 經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並持有證書。
3、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醫師執照。
1、 為委員會核可之訓練計劃報備在案之訓練名單者,並具備下列項2或項3之任一款資格。
2、 完成並取得衛生署認定之內、外、麻醉、兒、急診、神經內科等(主)專科醫師資格後,並於(主)專科後四年內完成至少二年重症醫學訓練,其訓練為本會核可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計劃報備在案之訓練名單。
3、 完成並取得心臟內(外)、胸腔內(外)、神經外科或其他相關專科委員會認可為與加護病房相關(次)專科醫師資格者,並於取得(次)專科後二年內完成至少一年重症醫學訓練,且持有證明者。
心臟內(外)、胸腔內(外)、神經外科之專科需符合本資格方可報名考試,不得以第2項為報考資格。
4、 受訓醫師若無法在同一訓練單位接受連續一年以上之重症訓練,訓練期間必須在二年內完成。代訓醫師須檢附訓練醫院出具之訓練資歷證明。
說明:重症醫學訓練資歷年限認定由各專科醫學會通過日起算,可追溯至當年學年制起始日(7月1日)
甄審資格時檢附委員會認可三年內聯委會所辦繼續教育積分60學分。
說明:
1、 95年度以其母會學分加上聯委會學分共計60學分,即可准予報考。
2、 96年度其聯委會學分須達20學分才能報考。
3、 自97年度起學分累積須包括母會學分30分及聯委會學分30分。

 

第五章: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方法及步驟
第九條 申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醫師,須提出申請書及第八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十條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之甄審,分為二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申請甄審之醫師,須先參加第一部份之筆試,當筆試及格後,始能參加第二部份之口試,筆試及口試兩部份考試及格後,由委員會提報各學會,聯合發給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合格名單。

 

第六章: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之資格及審核
第十一條 提出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機構,須為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第十二條 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機構,並向委員會提出訓練計劃,經認可後,始能施予訓練。

 

第七章: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及喪失
第十三條 專科醫師每六年提出資格之再認證,換證時需積滿本會認可之教育積分一百二十學分,其中六十學分為各學會辦理之教育積分課程及活動,六十學分則為聯委會辦理之教育積分課程及活動。學分計算由取得重症專科醫師資格後起算。
第十四條 專科醫師資格之再認證如在六年內無法累積教育積分一百二十學分,可於一年內補齊不足之學分,但此一年間喪失專科醫師權益且專科醫師證書不予承認。補足學分可於次年辦理換證。

 

第八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委員會議決提各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日起至94.12.31止之緩衝期內,由各學會先行審查會員之察報考資格,通過後才參與本會所舉辦甄試。截止日後本條款自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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