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專區AUDIT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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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97年6月6日(第2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
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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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專科醫師換證,需符合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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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新受訓者需報備基本資料,訓練完成後須至少一次在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或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年會或季會學術會議口頭發表電生理相關病例報告。﹝時間25分鐘(含10分鐘討論)﹞。受訓期間教育積分需累計達60分以上,其中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及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積分各需至少30分。 |
積分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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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國外經本會認定有關心律醫學國際性學術會議指HRS, APHRS, EHRA Europe或Cardiostim年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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