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訂定:97年6月6日(第2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修訂:107年9月28日(第26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認定辦法
一、 專科醫師換證,需符合下列資格:
  1. 六年內須修滿電生理專科積分300分(其中A類需占50%以上),
  2.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及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年會學術會議至少各參加三次。
  3.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或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季會學術會議至少參加三次。
二、 新受訓者需報備基本資料,訓練完成後須至少一次在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或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年會或季會學術會議口頭發表電生理相關病例報告。﹝時間25分鐘(含10分鐘討論)﹞。受訓期間教育積分需累計達60分以上,其中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及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積分各需至少30分。
積分核發
  1. 參加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或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年會學術會議,每次積分(A類)三十分
  2. 參加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季會中與心律醫學相關之學術會議或心律醫學會季會之學術會議,每小時以2分計,每次積分(A類)十五分為上限。
  3. 參加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或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所舉辦與心律醫學相關之學術或教育演講會議,每小時以1分計,每次積分以(B類)十分為限。
  4. 參加國外經本會認定有關心律醫學國際性學術會議﹝註﹞,每次積分(B類)二十分,須附參加證明。
  5. 在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或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年會時發表心律醫學相關之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積分(B類)十分〈限第一作者,每年以一次為限〉。
﹝註﹞ 國外經本會認定有關心律醫學國際性學術會議指HRS, APHRS, EHRA Europe或Cardiostim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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