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組織規則

 

甄審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 研究委員會 醫療品質暨政策委員會
預防醫學委員會 心臟血管外科學委員會 兒童心臟血管學委員會 成人結構性心臟學委員會
國際暨兩岸交流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心血管介入學委員會 心律醫學委員會
急重症加護委員會 心臟影像委員會 高血壓委員會 心臟衰竭委員會
醫學教育訓練委員會 肺高壓暨循環委員會 治療準則與共識委員會 跨領域合作委員會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甄審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甄審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申請普通會員之資格審議。
二、籌辦、規劃與執行普通會員申請專科會員之甄試及甄試與各類心臟血管專科醫師(兒科、外科、內科)資格認定與證書核發。
三、檢視其他類會員如贊助會員、名譽會員、榮譽會員之審議。
四、檢視未遵守本學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或違反政府法令的會員事證,俾提報理監事會;情節重大者,得交付會員大會決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學術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學術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計劃、推動及執行心臟內、外、及小兒心臟科醫師之各類心臟學繼續教育。
二、計劃及推動本會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擬定前開各類心臟科醫師繼續教育之課程。
四、審定前開各類心臟科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研究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研究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有關心臟研究計劃之擬定、審查及獎助。
二、規劃提升會員研究能力與研究倫理相關之學術活動與繼續教育。
三、審議心臟醫學名詞與名詞相關之準則。
四、委員會下設置「臨床研究裁決專案小組」(Clinical Research Adjudication Task Force),負責裁決臨床研究收錄個案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 SAE)及該研究收案定義終點(Defined Endpoints)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醫療品質暨政策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醫療品質暨政策委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推動臨床醫療品質之提升。
二、配合政府施政,並依學術實證,提供與各類心臟血管疾病相關的衛生政策、評鑑、品質認證、保險給付等重大議題之專業建議。
三、 協助政府推薦攸關各類評鑑、品質認證、保險給付審議之專業人才,俾協助相關政策之推展。。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第五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預防醫學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預防醫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預防醫學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計劃及推動有關心臟血管疾病之預防。
二、計劃及推動促進民間及政府有關心臟血管疾病之防治工作。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血管外科學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立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血管外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血管外科學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計劃及推動心臟血管外科學相關之研究、學術活動與繼續教育。
二、與甄審委員會共同規劃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甄審與認證制度。
三、與醫學教育訓練委員會共同規畫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應具備之核心能力。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兒童心臟血管學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兒童心臟血管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兒童心臟血管學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計劃及推動兒童心臟血管學相關之研究、學術活動與繼續教育。
二、 與甄審委員會共同規劃兒童心臟血管專科醫師甄審與認證制度。
三、 與醫學教育訓練委員會共同規劃兒童心臟血管專科醫師訓練應具備之核心能力。
四、 推展與兒童心臟血管學相關之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成人結構性心臟學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成人結構性心臟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成人結構性心臟學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計劃、推動及執行本會專科醫師成人結構性心臟醫學繼續教育及資格認證。
二、協助學術委員會規劃本會成人結構性心臟醫學相關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推動成人結構性心臟醫學之相關研究。
四、參與健保相關給付事務之研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國際暨兩岸交流委員會組織規則
待更新 待更新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財務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財務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審查本學會年度收、支決算表及預算表。
二、審查本學會經常性收支與核銷等帳務管理事宜。
三、負責管理本學會所有動產、不動產及智慧財產權事宜。
四、檢視學會財務體質,如資產與負債、現金流量等重大財務指標,定期呈報理監事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血管介入學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血管介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血管介入學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
一、 計劃、推動及執行本會專科醫師心血管介入學繼續教育及資格認證。
二、 協助學術委員會規劃本會心血管介入學相關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 推動心血管介入學之相關研究。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四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至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律醫學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律醫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律醫學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規劃與推動心律醫學相關不之研究、學術活動與繼續教育。
二、與甄審委員會共同規劃心律醫學專科醫師核心能力之教育訓練及資格認證。
三、推展與心律醫學相關國際學術交流。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急重症加護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急重症加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急重症加護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計劃及推動有關心臟血管疾病急重症加護之相關研究、學術活動、與繼續教育。
二、   推動或籌辦有關基本心臟急救術與高階心臟急救術及各類訓練課程與專科認證。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影像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影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影像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
一、為推動心臟影像相關研究、學術活動、與繼續教育訓練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與跨領域相關學術團體合作推廣心臟血管疾病相關之整合影像學術平台。
三、推廣包括人工智慧與雲端大數據等新興科技產業在心血管影像學之應用。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高血壓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高血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高血壓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推動高血壓之研究、學術活動、與繼續教育。
二、參酌國內外研究實證,協同治療準則與共識委員會及高血壓相關學術團體共同制定台灣高血壓治療指引。
三、推展高血壓相關之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四、強化高血壓及其他相關慢性共同疾病之防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衰竭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衰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心臟衰竭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1) 規劃及推動心臟衰竭相關研究、學術活動、與繼續教育及教學。
2) 促進國內外心臟衰竭相關團體之學術交流。
3) 推廣跨領域跨職類民眾心臟衰竭衛教,強化急性、急性後期、慢性與末期心衰竭無縫轉銜之全人醫療照護。
4) 籌辦全國性中長期心臟衰竭登錄系統,提供完整本土數據與研究平台。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醫學教育訓練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醫學教育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醫學教育訓練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修訂中華民國心臟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認定基準。
二、提供心臟醫學趨勢繼續教育。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肺高壓暨循環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肺高壓暨循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肺高壓暨循環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
一、規劃及推動肺高壓暨循環相關之研究及教學。
二、促進國內外及其他肺高壓暨循環相關科別專家之學術交流及全國各地區持續醫學教育。
三、推廣民眾肺高壓暨循環相關衛教。
四、增進對肺高壓暨循環病患的照護品質。
五、執行與政府單位溝通肺高壓暨循環相關業務。
六、規劃並執行國家肺高壓暨循環相關登錄。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四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會議一至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治療準則與共識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治療準則與共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治療準則與共識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計劃、推動及協助制定心臟血管相關之防治準則與共識。
二、提供本學會對國際重要心臟血管相關之準則與共識之及時觀點。
三、提供政府部門之心臟血管防治工作之專業協助。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五至九名以利委員會之推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每季舉行一次會議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跨領域合作委員會組織規則 (待更新)
第一條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跨領域合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組織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小組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跨領域合作小組。
第三條 本小組任務為:針對內外部醫療新知、新興學門、新科技發展、法規與社會變遷需求,由心臟血管醫學領域出發,與跨領域學術團體或產業界建立溝通機制,探索新研究方向與新學術研究平台建置之可能。
第四條 本小組設召集人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工作小組由召集人負責與執行各項決議,並視需要聘委員七至十三名以利事工之推展。
第五條 本小組得每季舉行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代行之。
第六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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