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專區AUDIT
訓練機構
一、申請資格:(甄審原則第六章第十七、十八條)
擔任心臟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診療機構,須為教育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並且作業時間達一年(含以上),並合於下列各款全部條件。
- 具有心臟超音波檢查設備而實際作業者。
- 具有完整心臟導管檢查設備而實際作業者。
- 具有開心手術設備而實際作業者。
備註 :
- 申請心臟內科訓練機構者,其必備條件為每年超音波檢查500例(含)以上及心導管檢查200例(含)以上;申請心臟外科訓練機構者,其必備條件為每年開心手術100例(含)以上;申請小兒心臟科訓練機構者,其必備條件為每年超音波檢查500例(含)以上及心導管檢查100例(含)以上﹝(內含介入性心導管術五例)。
- 合格之心臟內科訓練醫院條件─(1) 需心臟外科手術達50例;且(2) 心臟電生理學加上心臟節律器訓練共50例,其中需含心律不整燒灼術10例以上。(3)介入性心導管術至少75例以上。
- 不符合”註2”條件者,需外送其他合格訓練機構接受未完成之訓練。
擔任心臟專科臨床訓練之診療機構,須聘有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認定合格之專任心臟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二人以上。整個訓練過程,可不局限於同一機構。
- 申請心臟內科訓練機構者,須心臟內科指導醫師至少三人。
- 申請心臟外科訓練機構者,須心臟外科指導醫師至少一人。
- 申請小兒心臟訓練機構者,須小兒心臟指導醫師至少一人。
二、申請表格:
每年一月。
提出申請期間為1月1日起至1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表格:
申請心臟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請填寫下列表格:
請同時附上下列詳細資料:
(1) 教學醫院證明。﹝影本﹞
(2) 該診療機構之組織及設備說明書。
說明:醫療儀器設備、病床數…等資料。
(3) 該診療機構最近一年之心臟醫務作業報告書。
說明:即病例數,如心導管、超音波、開刀…等。
(4) 該診療機構之首長及醫務人員之名冊及學歷與經歷。
說明:即心臟科組織及人員名單、資格、學經歷。
上述申請表格及相關資料,請郵寄:
(104台北市民權西路11號13樓之1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心臟專科醫師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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